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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不能为所欲为 三大陷阱大解析

发表于2012-03-15
随着房地产开发规模、档次的不断提高,住宅小区中越来越流行现代物来管理,有物业管理的住宅销路也好。实行物业管理,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一些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客户对物业管理的概念模糊,布下种种陷阱坑人,不妨参考以下列出的几招:
发表于2012-03-15
一、不平等条约。物业管理协议是由管理公司与每一个业主分别签订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但实际上,协议往往由物业管理者一方单独制定,所以在协议的条款里经常出现不公平的、强加于人的,或一方过多承担义务的条款。这就引起许多业主的反感,使物业管理工作一开始就埋下了不安定的因素,这是目前许多物业小区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发表于2012-03-15
二、违规侵权。一些开发商常常以签物业管理协议才交钥匙来胁迫客户,这也是物业管理中的一种“陷阱”。为避开这个陷阱,首先购房者要明确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了解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广大业主的委托才进行管理的,他们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虽然在物业管理的初期是由发展商自行管理或由发展商指定管理,但都属于临时措施。在物业管理逐步发展的今天,业主有权通过业主管理委员,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而一个完善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物业管理协议应该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共同制定出来。
发表于2012-03-15

应该知道

发表于2012-03-15
学习下
发表于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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